湖北工业大学实验教学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7-02  阅读人数: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关键环节。为规范实验教学,实现实验教学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验证课程理论教学、构建学生知识和能力结构、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实验教学,增加学生对理论的感性认识,促进学生对抽象理论的深入理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

第二条 实验教学按课程性质可分为基础实验课、专业(技术)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实验教学按层次可分为基础型实验教学(演示性、操作性、验证性、仿真性等)、综合型实验教学、设计性和研究创新型实验教学。

1.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2.操作性实验:学生按要求,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上机操作、程序设计和数据处理,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

3.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4.综合性实验: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运用多方面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5.设计性实验:可以是实验方案的设计,也可以是系统的分析与设计。在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下,由学生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实际操作运行,以完成实验的全过程,同时形成完整的实验报告,主要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的能力;

6.研究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7.虚拟仿真实验:按照“能实不虚”的原则,鼓励学院建设支撑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虚拟仿真项目,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实验教学理念,构建准确适宜的实验教学内容,创新多样的教学方式方法,利用先进可靠的实验研发技术,形成稳定安全的开放运行模式。

第三条 实验课可与课程理论教学相配合,形成非独立设课实验;也可根据实验项目、学时较多以及实验项目之间连接性较强的特点,形成独立设课实验。各类实验课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设置若干必选和任选实验项目。实验课程应有一定比例的设计性或综合性实验项目。

1.非独立设课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由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和综合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2.独立设课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为基点,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维、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原则上,16学时以上的实验必须单独设课。

3.综合性大实验课是以系列课程或课程群为起点,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实验的意识,以综合、设计性实验为主。

第四条 实验课的实验项目、内容、要求、学时数要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的实验应在基本技能训练和必要的理论验证实验项目的基础上,适度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专业实验课则应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实验项目内容除必要的经典型实验项目外,应力求反映项目的先进性。专业课实验应注重反映本专业特色的综合性实验项目,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综合分析能力。

二、实验教学计划及实施

第五条 开设的实验课必须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其开课学期、学时数或学分应在专业培养方案中明确列出。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及相应的实验指导书(或教材)。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实验教学计划每学期向各学院下达下一学期各实验课的授课任务书。各学院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具体落实到各实验室,并由实验室组织实施实验教学任务,合理安排好实验教学工作,排出实验进度表或课程表。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应按计划对学生开设。因特殊情况需增、减实验项目或实验学时,应由实验室提出报告,经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学院、教务处同意,教师和实验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实验内容和学时数。

第八条 新开实验课(项目)应经学院、实验室(或教学部门)审核,教务处审定,才能列入实验教学计划。

三、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组织实验教学的依据,是规定具体实验课程内容和要求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的形式体现实验教学内容和要求,是实验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实验教学大纲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编码、课程性质、学时学分、适用专业、配套教材、实验课的任务、性质与目的、基本理论、实验方式与基本要求、考核方式与评分方式及实验项目等方面的内容,并把这些内容按实验进度顺序连贯地表述出来。

原则上不同层次或同一层次教学要求不同的同一门实验课,应有不同的实验课程代码与实验教学大纲。如果使用同一实验教学大纲,必须根据不同层次或不同教学要求,在大纲的相应部分加以说明。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专业所在系(所)或实验室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安排组织制订,经学院审定,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制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动。若因专业培养方案发生变化,需要增删内容或变动要求时,必须由专业所在系(所)或实验室提出报告,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书是学生实验操作过程的指导性教材,是学生进行实验预习、了解实验项目内容和要求以及难点重点的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的编写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是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具体体现。实验指导书应阐明本实验课的总体要求(适应层次、实验学时数的分配、考核办法等),对每个实验项目的内容、要求、重点、难点、思考题和预习内容进行说明。

根据实验条件,实验指导书中所编的实验项目可以根据实验课性质和要求设定必选和任选,加强对学生实行因材施教,满足个性培养的要求。

所有类型实验项目均应配备实验指导书、编制实验记录册。

四、实验教学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按实验教学进度表或实验课表开课,若特殊原因(如停电、设备故障等)需要调课,须由任课教师申请,学院教学副院长同意后由学院教学办负责办理并报教务处实践科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课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每学期开学初,开设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应根据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编制实验教学进度表,在教学平台安排实验课程表,并做好开课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的学生分组人数,应当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要求,根据教学需要和相关实验室条件确定,经实验室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报分管实验教学副院长审定。

五、实验指导教师资格及要求

第十五条 独立指导实验课的教师应由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在实验室工作并具有2年以上教龄的初级职称的教师担任辅助教学工作;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或开新实验项目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经实验室主任和专业相关教师评议认可后方能指导实验,实验室要保留评议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从事实验教学工作及教学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包括:(1)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为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聘任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2)承担相应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工作包括:(1)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制定实验教学进度安排;(2)指导学生实验;(3)批阅学生实验报告,提交实验成绩及实验教学文档。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必须完成的日常工作包括:(1)制定或参与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2)负责实验室教学档案的收集管理;(3)实验教学条件准备;(4)在现场指导或协助指导学生实验;(5)做好实验结束后的实验室整理;(6)填写工作日志;(7)负责实验室的内部整理、清洁、安全;(8)负责实验室的物资管理;(9)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如实验教学法、仪器设备的改进、开发研究等;(10)参加相关的业务学习,提出实验室建设意见和建议;(11)完成领导布置的实验教学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按实验教学进度表或实验课表安排的时间做好开课准备,坚持按课表开课。实验课开课前,实验指导教师应按实验教学要求写出实验教学教案,预做实验,对实验全过程做到心中有数,并与实验室管理人员配合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实验的顺利开出,达到实验要求,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要求实施实验教学。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向学生讲解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做好对学生的考勤与记录工作;检查学生课前预习情况,未按要求进行预习的学生不得进行实验。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操作规程,独立完成实验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处理,以及按期完成实验报告;注重启发、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鼓励学生提出新的实验方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部认真批改、点评、分析并归档。

六、学生实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做实验前应按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做好预习,掌握实验目的,了解实验原理,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没有预习者不能参加实验。学生应按实验教学进度表和课表规定时间准时到实验室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缺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实验课考核按零分处理。学生因故经批准未参加某项实验必须补做。

第二十三条 实验时学生应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认真进行实验,独立或合作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做好实验记录,并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完成实验报告,连同实验记录交指导教师评阅。学生不得抄袭他人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如有抄袭经查实后,根据情节按未完成实验报告处理,或取消其该实验课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执行实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确保人身安全,爱护仪器设备和设施,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学生违反安全技术规程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并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未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人员许可,学生不得私自将实验室工具、仪器及材料带出实验室,违反者,除追回流失财物外,学生所在学院应按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或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实验结束后,应关闭水、电、气、热源,将仪器、设备、工具等放回原处,做好清洁卫生,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才能离开。

七、实验课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门实验课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准确、合理地对实验教学成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考核形式:独立设课及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均应依据实验教学大纲,以各实验项目的实验结果或数据、学生实验技能表现、实验报告水平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2.成绩评定:考核结束后,指导教师应以百分制按时提交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应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折算统计纳入课程考试成绩。

第二十七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学生实验缺课又未补做者,不得参加实验课考核。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16学时以上)考核,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得参加该理论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学生重修实验课应按重修课程规定收取重修费和材料费。

八、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探索实验教学改革,让学生在有限的实验课时内获取更多的知识和技能;认真研究、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应尽可能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手段,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二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内容的更新,促进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与实验教学相结合,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研究必须纳入课程建设统一规划,实行立项管理。

第三十条 要创造条件实行实验室开放。开放实验室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实验教学根本性的改革。开放性实验室应具备:

1.时间上的开放。学生可自由支配时间到实验室完成实验,力求做到全天开放。

2.内容上的开放。除必做实验外,应设置足量的实验项目供学生做自选实验。

3.操作上的开放。由学生根据实验指导书,独立思考,独立操作。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要求,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队伍建设(人员的引进、培训、考核制度等)方案,并报学校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实验室队伍建设中,应注重对青年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青年教师到实验室锻炼,提高教师的实验教学能力。

九、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的重点为检查学生的实验方法掌握情况、基本实验技能及实验动手能力、综合分析并形成实验报告的能力的培养情况。学校在期中教学检查时对实验教学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方式可采用学院自查和教务处抽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学生问卷调查,领导、专家听课和检查实验教学文档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实验教学基本要求,各教学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认真编写和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指导书或教材,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加强实验信息管理和建设,不断积累经验,保存各种实验教学资料,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为实验教学研究和进一步建设提供依据。实验教学档案包括:

1.实验室所有实验课的各种教学文件,包括专业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进度、实验指导书或教材等。

2.实验课指导教师的教案、预做实验的记录、实验项目管理卡及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日志等。

3.批改后的学生实验报告、试卷及试卷分析的文字记录、课程达成分析表。

4.实验项目历年开出的情况,包括:必做、选做、已开、未开、实验项目开出率和学时开出率及实验项目未开出的原因分析等。

5.与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的其他文献资料。

6.实验指导教师应在提交成绩的同时,向学院上交实验报告、课程达成度评价表等文档。学院负责保存相关文档,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十、其 他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教学计划中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学校、学院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其它工作按我校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凡学校过去公布的实验教学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违背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湖工大资[200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