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理论课程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03  阅读人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理论课程考试管理工作,鼓励考试改革,客观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或上机)的过程性和终结性考核。由校、院安排的培养方案以外的其他理论课考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理论课程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各学院负责落实相关理论课程考试具体工作。

二、考试目的与要求

第四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及评价的重要手段。考试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第五条 凡本校在籍的普通本科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考核,并获得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课程学分。

第六条 课程主讲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并对学生课程修读效果负责。

三、考试方式

第七条 考试应突出对学生能力培养的导向作用,改革考试内容,由重记忆考查向重创新精神培养转变;由重理论知识学习向重实践动手能力培养转变;由重期末考试向重过程学习转变,深入实施累进式课程考核,充分发挥考试的检测、诊断、导向、评价、反馈等功能。

第八条 考试方式可分为笔试、口试、论文、调研报告、机试或上述方式相结合等类型。其中笔试又分为闭卷和开卷两种。

各学院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及课程自身特点确定考试方式。若采用非卷面形式考试,应提前将考试安排报开课学院备案。

1.无实验实习的理论性课程,应以期末笔试与平时不定期小测验、课堂讨论、课堂展示、课程论文、分组探究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2.含有课内实验或上机的课程,应以期末笔试与平时不定期小测验、课堂讨论、实验、上机、实习技能考核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3.艺术类专业的有关课程,可采用操作性或演示性考试等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专业核心课程(尤对毕业要求强支撑的课程)不得采用开卷形式考试。

第九条 学校鼓励实施累进式考核,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学生实际提出改革方案,经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实施。

第十条 各学院应加强课程教学过程管理,合理提升学业挑战度,拓展课程教学深度,增加课程学习难度,严格课程考试管理,提升学生学习获得感。

四、考试命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学期期末对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和部分专业课实施分类统一抽考,鼓励学院实施教考分离。凡抽考的课程均应成立2-3人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课程不足3位主讲教师的,应请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提出意见。量大面广的基础性课程应建立考试试题库,以满足教考分离课程考试统一命题需要。

第十二条 同一门课程(学分及教学大纲相同)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试卷安全保密工作,严控试卷的命题、打印、保存等环节,严格试卷交接程序,严防试卷泄密。否则,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开卷考试命题应重点考核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题量与考试时间要吻合,题型应以案例分析题、计算题、问答题、论述题等为主,不得出现能够从教材及教学资料中直接抄写的标准答案,甚至原题。

五、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每学期课程考试分期末抽考和非抽考两个部分。期末抽考课程考试一般定于每学期最后一个教学周进行,由学校统一组织。抽考课程原则上每个班级不少于三门(毕业班不超过二门且第八学期不参加抽考),短学时(少于32学时)课程、选修课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原则上不抽考;非抽考课程考试时间由各开课学院根据教学进度安排确定。

1.确定为抽考的课程,考场监考人员由各学院负责安排,原则上按照1:15的比例配备监考人员,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足额配备监考时,可聘请校内机关人员参加监考。

2.非抽考课程考试要求应与抽考课程考试保持一致,其考试时间的安排应避免与学校相关考试冲突,监考人员由开课学院提出明确需求(含班级、考试地点、监考人数等),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考试安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抽考安排一般于考前3周内向师生公布,若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学院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变更考试安排,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考后办理视为无效。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以正常的主修课程考试为主,辅修次之。

第十八条 大型考试期间相关教学楼设立考场办公室,考务工作人员由教务处和各学院教学办人员共同组成,其职责是协助主考发放与回收试卷、监考人员维护考试秩序、巡视员做好违规处理,负责考试各类突发事件处理等相关工作。考试巡视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教学督导、各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督促检查监考履职情况,维护考场秩序,违规处理认定,并如实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期末考试巡视记录表》。

六、平时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平时成绩评定应包含学生考勤、课堂纪律(包括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回答问题、精神面貌等)、作业批改、小测验、课程实验(或上机)等方面,具体组成部分及所占比例由主讲教师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实际需要而定。

第二十条 主讲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在第一次课时须向学生详细介绍本门课程目标及达成度相关要求,明确平时考核内容及评定原则、平时与期末成绩各部分权重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要客观、公正评定学生平时成绩,要如实填写《平时成绩登记表》并妥善保管平时成绩评定依据。主讲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课堂纪律管理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全体教师务必认真履行。对经常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对平时成绩有可能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学生,应及时提出警告。

七、阅卷、成绩提交与查卷

第二十三条 考试阅卷工作由开课学院组织实施。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

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由课程主讲教师负责提交,时间一般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完成。若遇特殊原因,需提前递交情况说明方可补登。教务处负责汇总每学期学生课程考试成绩并提供师生查询。

第二十五条 平时成绩、期末成绩以及总评成绩小于60分应用红笔圈出。考试过程中出现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其考试成绩应分别记载为缺考、违纪、作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评阅完毕后,开课学院负责试卷相关材料的封装及归档工作,材料保管期限一般至该班学生毕业后三年为止,若因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或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等工作需要,保管期限须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所在学院教学办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查卷申请单》,经学院教学办签字盖章,教务处审核后交由开课学院安排查卷。查卷结果由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查卷工作一般在新学期第二周内完成。如果成绩评定或登录有错误,应按照成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关阅卷、试卷分析、试卷封装、试卷袋装袋及材料归档要求见附件。

八、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九条 课程补考是指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次安排的考试环节,学生每门课程有且仅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无故旷考视为放弃,须参加相应课程重修方可取得学分。

第三十条 补考最终成绩由该课程上一学期平时成绩和补考成绩两部分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与期末总评成绩计分方式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学生所修读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对考核成绩不满意,可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自愿申请课程重修,重修学期及次数不限,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如实记载。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合格者仅须重新选修。

第三十二条 课程重修一般于每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实施。学生可根据课程开设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及缴费等手续,取得重修资格。未按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办理者,重修视为无效,无法获得课程学分。重修缴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以学期为周期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课程重修一般分单独开班、插班和“辅导+自修”三种形式,单独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课程可依据实际适当调整开班人数,“辅导+自修”仅适用于因培养计划变更无法开课的情况。采取“辅导+自修”形式重修课程,须由开课学院指定辅导教师,制定辅导教学任务,并做好相关教学记录存档备查。重修教学要求与正常修读一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读应尽量避免与学期正常开设课程冲突,若确因特殊情况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免听部分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经主讲教师同意后报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否则学生不能获得该课程重修考核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重修课程考试与期末课程考试冲突时,可与课程主讲教师协商或通过开课学院协调,尽量解决冲突。若确实无法调整,学生应参加期末课程考试,重修课程可申请缓考(另行安排或次学期初进行)。

第三十六条 若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更,造成同专业的低年级不再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须填写《湖北工业大学重修课程替代申请表》,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并报学校复核后予以调整。

九、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在期中教学检查时,由教务处会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对上一学期考试命题、阅卷、考试管理及试卷保管等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重点检查试卷质量(命题规范情况、题量、难易程度、覆盖面)、卷面质量(试卷文字、插图等)及阅卷质量(评分标准、阅卷情况、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等方面。

十、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课程考试工作规范(试行)》(湖工大教[2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