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大[2005]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秉承“厚德博学,求实创新”校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来电或来函向学校请假(到校后须出示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须交验录取通知书,并按规定转移户口关系、缴费和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再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然后凭学生证和缴费单据到所属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经所属学院批准可暂缓注册。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前学期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有效。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具体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学籍、重修等要求,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修读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修业年限,研究生为2~4年,四年制本科为3~7年,五年制本科为4~8年,三年制专科为2~5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一学期内因故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四周者,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应当休学。休学年限一般以1年为限,不得连续休学2年。总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固定修读年限。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期间不计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关于学生医疗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按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因成绩原因编入下一年级且在编级通知送达两周内不办理手续的;
(三)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未请假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一学期累计时间达四周的;
(七)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的;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校长批准;对其他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辅修专业与双学位
第三十一条 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含专业课程)或者双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实行成本收费制,其成绩记入学生的学业档案。一般情况下,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学生不得中途退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修完辅修专业规定内容,达到培养计划要求的辅修专业学分,由学校授予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修完双学位课程,符合学校规定要求,由学校授予双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在学习期满结束学业时,不及格课程门数在两门以内又不宜留校继续修读;
(二)学生在学习期满结束学业时,毕业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
第三十七条 结业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但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可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执意而为或学校未知情况下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了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制订合理的规章制度,学生应当自觉遵守。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别突出的向上级部门推荐表彰。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大学生标兵”、“优秀大学生”、“优秀个性发展大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就处分意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