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10-05  阅读人数:

一、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湖北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湖北工业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管理的基本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1.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和工作部署

2.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与总结,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3.研究学院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工考核奖惩、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教师进修培训、对外合作办学、人才引进和学生教育、奖惩、资助、招生就业等重要工作;

4.研究岗位津贴和奖酬金分配方案的制定、调整以及重要福利待遇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5.研究年度经费预算、重大设备购置、大额资金使用和办学资源调配等;

6.研究教学活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涉及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事项;

7.研究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基地(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涉及科学研究的重要事项;

8.研究学科发展方向、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点申报、学术活动等涉及学科建设的重要事项;

9.研究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0.研究其他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第五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议定。对学院党委会议已讨论研究并提出指导意见的有关事项,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作决定时应符合学院党委会议的指导意见。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召开情况、决议由会议召集人或学院办公室主任在会后向其通报。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其中涉及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业务发展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和人才队伍工作等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建工作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根据议题不同,可以邀请支部书记、系主任、学科带头人、PI团队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具体工作分工和学院实际情况提出,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后,由学院办公室将议题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在党政联席会议上主讲,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可吸纳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充分沟通酝酿,经磋商后形成共识。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经过充分讨论后,议而有决,形成决策意见,确保与会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表决后,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和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对重要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或请示学校领导后,适时再议。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分类整理,并做好存档工作。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重大决定和决议,应及时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

五、附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废止。